案情回放
徐某于2005年12月26日进入番禺某公司,公司于2007年11月份为其购买社保,但于2008年1月又为其办理了社保减员手续,2008年4月3日,徐某经番禺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肝癌。2008年4月3日至2008年6月7日徐某住院期间共花费25983元医药费。徐某向当地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销了8503元。出院后徐某向公司要求支付医疗费未果,于2009年2月14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因未能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而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公司认为,徐某已经向番禺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中心报销,而番禺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番禺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均是由当地区政府补助资金及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的医疗保险机构,因此徐某不应重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请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怎么处理?
律师说法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中心报销后,能否再向公司要求承担医疗费的差额损失?
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番府[2003]2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须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本年度累计最高限额为上年度本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具体限额标准根据参保连续缴费时间确定为:(一)连续缴费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医疗帐户除外)。……”以及第四十四条规定:“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三)本区实施基本医疗保险3个月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必须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本案由于番禺某公司在2008年1月停止了给徐某购买社保,从而造成徐某生病时用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重大医疗补助,造成徐某重大的损失。另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累计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并补划拨个人医疗账户,不补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本案中番禺某公司应该为徐某购买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但因为其擅自为徐某停买社保,致使徐某的医疗费用无法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向社保机构报销,依《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郑律师分析说,虽然徐某已经向番禺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中心报销,但徐某已就业,公司应当为其购买社保,徐某有权利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比率低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率,徐某本应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由于番禺某公司擅自停保致使其无法享受到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决番禺某公司向徐某支付未给其购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造成的保险损失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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