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车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那么跳车之后发生事故那么应该怎样赔偿呢?我们看看下面这则案例。去年10月份某日傍晚,曾某驾驶一辆普通的低速货车行驶在山路中。车中除驾驶人曾某,还有一位搭车人张某。在行驶到一个上坡路时,货车形势不稳,突然下滑。搭车人张某由于害怕,慌忙从车上跳下。不巧,张某跳车后,货车侧翻正好压住张某,未经抢救当场身亡。经鉴定,张某属于头部被车辆压住致其颅脑功能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以后,公安局的工作人员迅速地展开了相关的工作。 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过调查,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后,曾某与张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付了4万元。但保险公司称,受害人张某是车上人员,不应认定为第三人,对张某死亡不承担保险责任。
为了索赔,张某的家属将司机曾某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17万元。
审理过程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曾某驾驶着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经坡道路段时未规范操作确保安全,且该车载物超宽,造成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其依法应对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张某确为车上人员,因该车上坡时下滑,张某见此情景跳车,系自救行为,后事故车辆侧翻,压到张某头部致其颅脑功能衰竭死亡,张某由事故发生前的“车上人员”转化为事故发生时的“第三者”,也即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因此受害人张某的死亡造成的损失属交强险理赔范围。
审理结果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内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一定的金额,其余经济损失由司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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