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提高待遇水平及服务质量,经研究,决定调整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个人先自付政策将《遂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具体问题处理办法》(遂人社发〔2013〕63号)中纳入报销范围的 乙类药品 和 支付部分费用 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20%调整为:纳入报销范围的 乙类药品 和 支付部分费用 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5%。
二、提高中医非药物疗法、中药治疗报销比例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 十二五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2〕38号)文件精神,对我市在基本医疗(含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中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中药治疗的,其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原中医医疗机构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不再执行。
三、增加职工医保慢性特殊疾病(原慢性和重症疾病)病种
(一)将肺结核纳入职工慢性特殊疾病病种。
申报要求如下:
1.需提供各县(区)疾控中心结防所或结核病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料;
2.上述医疗机构提供的肺结核诊断证明;
3.上述医疗机构出具的肺结核治疗完成疗程的证明。
(二)慢性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报销按照《遂宁市人力资源和关于我市城镇慢病和重症疾病及异地住院有关问题的通知》(遂人社办发〔2012〕182号)执行。年度内已住院人员不享受慢性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报销。
四、增加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重症特殊疾病(原家庭病床)门诊病种
(一)将血友病、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血清HCVRNA阳性)纳入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重症特殊疾病门诊病种。
(二)城镇职工医保重症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报销遵照《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病和重症疾病及异地住院有关问题的通知》(遂人社办发〔2012〕182号)执行;城乡居民医保重症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报销遵照《遂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遂人社发〔2013〕63号)执行。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门诊费用报销限一个治疗期。
五、付费总额控制指标调整将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管理的通知》(遂人社办发〔2013〕108号)中总额调整系数指标增加为10个,即增加 医保医师管理 、 检查阳性率 及 异地联网结算 三个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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