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制度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发挥着社会保障“兜底”的特殊作用。目前,我市已建立了以低保制度为核心,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各部门优惠政策相配合,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那么如何申请低保呢,申请低保有什么条件呢?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可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的条件:
1、必须是持有本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抚养义务人的。
3、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但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义务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
4、在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及其他收入,离、退休领取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或基本生活费,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其他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怎样让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享受到这项优惠政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本期特邀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对读者的问政进行答复。
问题一:我市城乡居民申请低保应具备哪些条件?
黄志荣:根据国务院第271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 《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持有城乡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问题二:民政部门如何核实申请人的真实情况?有什么程序?
黄志荣:村 (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初步符合条件的通过民主评议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会每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乡镇和村级干部、困难群众、村 (居)代表等20人参加,通过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对象通过县市区审批后纳入保障范围。
在申请程序上,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 (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 (街道)对申请人家庭逐一开展入户调查,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共同签字,由乡镇 (街道)负责组织村 (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在审批程序上,县 (市、区)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上报的各类材料,对新增对象100%进行调查核实,然后由社区统一设置固定的永久性公示栏,乡镇(街道)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县 (市、区)民政部门定期公示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收入和保障金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在发放资金程序上,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将低保金打到对象的存折上。
问题三:已享受低保及申报低保的对象是否进行网上公示?
黄志荣:按照上级规定,城乡低保对象在申请时都要进行 “三榜公示”,公布地点一般通过在乡镇或村 (居)委会人口集中的地域设立的永久性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问题四:我市城乡低保的补贴标准是多少?人均补贴额是多少?
黄志荣:目前全市的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平均为281元/月、人,月人均补助水平为226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1610元/年、人,月人均补助水平为100元。
问题五:我市低保对象还可以享受其他的优惠政策吗?
黄志荣:我市各职能部门都制定了社会救助配套优惠办法,低保对象可在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用水、用电、用气、有线电视收视、扶贫和法律援助等方面,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实际负担,享受党和政府的温暖。
问题六:对低保对象如何进行管理?如何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黄志荣:动态管理是对低保对象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首先,我市建立了低保家庭人口及收入变化的报告制度,低保对象按月向乡镇 (街道办)报告家庭收入来源及经济变化情况;管理审批机关根据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来源及经济状况进行分类跟踪,定期开展检查。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 (扶养、抚养)人的 “三无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半年检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具备一定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城市低保对象按月,农村按季度进行检查。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收入增加后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退出低保。
问题七:怎么有效防范低保工作中的不公平现象?
黄志荣:目前,我们已经将有效防范低保工作中不公平现象列为社会救助工作发展的重点,我们的做法是:一是建立核对机制。通过建立科学的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实现对低保对象情况的动态掌握。对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复核,通过调取相关部门的数据信息,核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凡是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立即清退。二是建立公开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实现对低保对象的社会监督。凡被举报对象情况属实的立即进行查处,按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2~3倍的处罚,追回保障金,取消保障资格。三是制定出台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实现对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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