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512”汶川地震灾害造成的灾区失业人员、从灾区转移而来的进城务工劳动者,可享受我省的职业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因“512”汶川地震灾害造成的灾区失业人员、从灾区转移而来的进城务工劳动者,可享受我省的职业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确保对口就业援助各项政策全面落实、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通知规定,凡因“512”汶川地震灾害造成的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的成都市、广元市、绵阳市、德阳市、南充市、巴中市、雅安市、阿坝州、陇南市、汉中市的受灾严重县(区)(以下简称灾区)失业人员和从灾区转移的进城务工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均可享受河北省的职业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灾区劳动者在我省参加职业培训后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其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我省用人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其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这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均从我省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我省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均需提交申请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资金拨付给培训机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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