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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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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近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要求,自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

近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要求,自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已经转发《通知》,并要求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遵照执行。

《通知》明确,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要求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于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那些暂未进行生育保险统筹的市或区,也要提前一个月将本市或区的相应生育保险费率降低的相关方法制定出来,自治区人社局还将对每个已完成保险费统筹的地区制定相关方案,如果有地区已经符合了人社局提出的相关条件,就要尽早将相关的费率降低方案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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