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责任限额中规定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不够赔偿事故受害者,剩余损失谁来承担?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纠纷案,对此疑问有了明确答复。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后,余下的损失由肇事车主负责赔偿。
车主自掏腰包赔了3800元
去年10月20日,车主张先生驾车外出时被一辆大货车剐蹭,造成张先生的车辆左前部损坏。后经交管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大货车司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张先生不承担责任。据了解,大货车车主薛某为事故车投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张先生修车共花费5800元,但大货车车主薛某却迟迟不肯赔偿损失。薛某称,自己也曾向保险公司提出过理赔要求,但被告知投保车辆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超出2000元的部分损失应由薛某自行承担。
薛某认为,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先生全部的合理经济损失,薛某不能接受保险公司提出的解决方案,故导致理赔迟迟不能进行。无奈之下,张先生将肇事车主薛某诉至法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已于去年10月1日实施,该险种规定,投保车辆的保险限额为6万元,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薛某已为其大货车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故保险公司应对投保车辆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财产赔偿限额部分由事故责任方予以赔偿。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车主张先生经济损失2000元,大货车车主薛某负责赔偿给张先生余下的3800元。
赔偿限额还有三项分区
北京保监会的有关人员对记者表示,交强险实施至今已有1年的时间,但仍有不少车主对其认知不够。有些车主认为只要在6万元的限额内发生的损失都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但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交强险规定,普通私家车为1050元保6万元,但这6万元明确规定了具体赔偿情况及事故中有责或无责时具体赔偿的金额,例如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根据车主是否承担事故责任分为5万元与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16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和400元。三项赔偿各尽其用,分区明显。比如出现受害人死亡的情况,8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则不能用于死亡赔偿,单项的死亡赔偿则是5万元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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