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7月1日起,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变了:缴费年限越长、缴费数额越多,将来退休后领的养老金就越多。郑州市即将实施的这一新的养老保险政策,引起了当地百姓的普遍关注。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将普遍提高;设立延续缴费办法,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年龄偏大的参保人的养老保险问题找到一条可行途径。
现行《办法》有缺陷
现行的《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于1993年8月26日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按照这一《办法》规定,养老金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月计发。
这种办法存在两个缺陷。首先是缺乏激励约束机制,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论缴费多少,也不论缴费时间比15年延长多少,基础养老金都一样,这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其次,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限与实际领取年限有较大差距。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一般要生活20年以上,按原养老金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后就没有钱了。
新《办法》: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
此次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对养老金如何计算做出明确规定,养老金待遇水平将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
其中,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缴得时间越长,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数额越大。退休越晚钱就越多。
新《办法》实施后,养老金计发月数不再固定为120,不同的退休年龄段计发月数都不相同,40岁、60岁直至70岁退休时,领到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差距将会很大,退休越晚,个人账户的钱就越多。
政策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从结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郑州养老保险基数上调
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郑州市都会对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调整依据为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按照规定,参保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个人实际工资总额为基准,若高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则最高缴费基数按不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上限;若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则最低缴费基数按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下限。
本年度郑州城镇企业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调:每人每月最多缴纳655.58元、最少131.12元,分别比上年度增加58.84元、11.77元。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最多缴费1092.63元,最低缴费437.05元,分别比上年度增加98.07元、39.22元。
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推行的一种社会保险之一,它能够为人们老年生活的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因此参加养老保险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有些人,出于一些特殊原因,中断了养老保险的缴纳,那么这些人该如何补缴养老保险?
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人员和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其中,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单位和个人按当年缴费比例补缴。
滞纳金和补缴利息。通知明确,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利息。补缴的1995年底以前单位缴费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按11%账户规模将本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连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其中,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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