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汽车保险而言,其商业性质是基础,而社会性质是从属。保险公司经营汽车保险必须能够获利,否则保险公司就沒有经营这一险種的动力;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汽车保险合同的某些权利,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和第三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共利益。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开车正逐渐成为一项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权利。而汽车第三者责任险虽然是强制性保险,它并不是社会保障。如果一定要求保险公司接受高风险驾车人群的投保,对保险费率不加限制,这部分人可能无法负担高额保费,也就不能开车上路;规定保险费聦嵞上限,保险公司就可能出现亏损,甚至可能无法正常经营,并且会损害低风险或一般风险驾车人群的利益。这同样会损害公共利益。因此,为解决这一两难的局面,国家应该通过立法建立为高风险驾车人群提供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基金和管理机构。这種基金可以由国家直接经营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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