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东方红三号”卫星在航天界内称“DFH一3通信广播卫星”。这是国家重点卫星研制型号,也是我国第一颗商用通信卫星。星上具有24个C波段通信转发器,其中6个16瓦中功率转发器,18个8瓦低功率转发器。它们用于国内电视传输、电话、电报、传真和数据传输等通信业务。它将同第二颗“东三”卫星互为备份组成“空间段”。“东三”卫星由通信、测控、电源、姿态和轨道控制、推进、结构及热控等七个分系统组成。某保险公司根据卫星公司的要求和有关方面指示,于1994年11月10日正式接手“东三”卫星的承保工作。1994年11月18日,某保险公司与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正式签订了《卫星发射保险协议书》,协议规定:“东方红三号”卫星(含火箭)的保险金额为4亿元人民币,其中运载火箭为0.9亿元,卫星为3.1亿元。保险责任分为四项,第一项为“意向点火3+0.5秒责任”,第二项为“全部损失的责任”,第三项为“部分损失的责任”,第四项规定“合计最高赔偿限额为4亿元”。1994年11月30日凌晨1时02分,长征三号甲运载火箭由西昌卫星发射中心起飞,1时25分将“东方红三号”卫星送入近地点209km、远地点3610km的转移轨道。轨道和入轨姿态均满足设计要求。卫星入轨后,按预定程序,成功地展开了太阳能电池翼和通信天线。当日下午17时03分,卫星远地点火发动机按预定计划进行第一次点火,使卫星进入第一中间轨道。由于在调姿过程中发现燃料泄漏,预定12月1日的第二次变轨不能按计划进行。后方技术队伍迅速组织了新的实施方案,在进行仿真试验和演练后,于12月18日进行了第二次变轨,卫星进入了近地点35216km、远地点36273km的准同步轨道。12月21日,卫星又完成了第三次变轨并再次进入“巡航姿态”。12月23日,发射人员在准备建立正常模式的过程中发现卫星上燃料大部分已泄漏。1995年1月6日,技术人员确认卫星上燃料全部耗尽,卫星已不能定点和交付使用。1月15日以后,卫星脱离地面测控站测控范围,漂浮太空。1995年1月13日,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致函某保险公司,正式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索赔金额为4亿元。某保险公司接到卫星公司的索赔申请后,迅速派员进行核损。核损人员在查勘报告中确认:“按照我们和卫星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书》的规定,以上损失符合协议规定的全损的概念。”根据核损结论,某保险公司以最快的速度向各卫星共保公司发出急件。急件要求各卫星共保公司接函后速将赔款汇给某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二部。各共保公司接到急件后,迅速确认了各自的赔款。1995年2月23日,某保险公司与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达成了《关于“东方红三号”卫星保险赔款协议书》。双方一致认为,东方红三号卫星发射失败应按全损赔付。某保险公司应在1995年3月31日前向卫星公司支付4亿元人民币赔款。至此,引起社会关注的“东方红三号”卫星保险索赔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二)对本案的分析首先,本案例充分地展示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卫星保险属于航空保险范畴。人造卫星价格昂贵、风险巨大,一旦发射失败将面临巨额的经济损失。因此要发展卫星发射事业,必须有保险为之保驾护航。本案真实而具体地记载了保险在卫星发射过程中所起到的无可取代的经济补偿作用。目前,我国已进入了国际航天保险市场,国内中资保险公司组成的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于1997年8月29日成立,已成功地承保了多个中外发射项目,保险的作用有目共睹,功不可没。其次,客户如此巨大的经济损失能顺利得到赔偿,再一次以生动的实例证明了保险公司确实以最大诚信作为立业之本;这种最大诚信不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是通过保险公司“以理赔为中心”的优质服务得到了集中的体现。保险公司的品牌正是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并成为保险企业巨大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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