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1988年10月22日,山东省某县运输服务公司大货车驾驶员驾35_21857号半挂车,在强行超越前方车辆时,由于多占对面车辆行驶路线,与迎面而来的本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发生严重的碰撞。相撞后,车辆失火,两辆车全部报废。承保记录:汽车运输服务公司投保的35_21857号解放半挂车,保险金额58000元,保险期限一年,自1988年9月4日至1989年9月13日,年交保费997.20元,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费360元。第二汽车运输公司投保的35--20220号青岛解放汽车(挂车35--20041),保险金额28000元,保险期限一年,自1988年7月18日至1989年7月17日,年交保费745.20元。案发后,运输服务公司35—21857号汽车可燃部分全部烧毁,各种钢铁部件均已被烧变形。第二运输公司35--20220号青岛解放汽车(包括挂车)损失更为惨重。两辆车经有关技术人员鉴定,认定全都报废。公安干警通过现场勘查、认真分析,最后确定运输服务公司驾驶员强行超车,占用对方行驶路线造成这起严重车祸,应负全部责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第二运输公司驾驶员不负任何责任。根据承保记录,运输服务公司汽车重置价值58000元,第二运输公司损失车辆重置28000元。在公安部门调解过程中,第二运输公司与运输服务公司就赔偿数字达不成协议,第二运输公司坚持要求按保险合同订立的保险金额赔偿.理由是:保险条款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时重置价值为限。”运输服务公司则认为,他们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与保险合同无任何关系。应按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条例认为,运输公司损坏第二运输公司的车辆,如能恢复原状则就恢复,现在车辆报废不能恢复原状,应当折价赔偿。根据这条原则,责任方应对伤害方赔偿财产实际损失。随后。公安协同各方对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了详细调查。通过多方面工作,最后事故双方达成协议,运输服务公司赔偿第二运输公司车辆损失20000元,看车、装车费200元,货物损失225元。运输服务公司车辆报废,损失自负。二、赔偿意见保险公司接到保户(运输服务公司)的补偿申请后,对如何计算赔款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甲: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只与运输服务公司发生经济补偿关系,赔款数额等于运输服务车辆保额减去残值加上第三者责任赔款(第二运输公司车辆实际损失加货物损失再加看车费用减去车辆残值作价)。乙:对于本案的赔偿金额,应当根据条款约定赔款,即赔款等于运输服务公司车辆保额减残值加上第二运输公司车辆保额减残值加上货物损失再加上看车费用。.三、分析综合以上两种赔偿意见,我们认为,甲种赔款方法是正确的。理由是:首先,根据公安部门的裁决意见,运输服务公司承担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负责本案的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除赔偿服务公司的车辆损失外,还赔偿它造成的第三者责任损失(第二运输公司的损失)。其次,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4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条款和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对运输服务公司车辆造成的第三者责任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最后,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车辆肇事损坏的财物,不能修复的,规定折价赔偿,以不超过实际价值为准。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为:由运输服务公司负事故全部责任,赔偿第二运输公司的车辆损失、货物损失和施救费用。这个意见,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第三者损失的法律依据。结论:保险公司应承担运输服务公司第三者责任赔款20.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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