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上市发布会于2011年4月在有着“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称号的杭州举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推出这款每年根据约定给付返还关爱金和特别生存金的保险产品。“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曾荣获“2011年度两全保险产品”奖项。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集理财、分红、保障于一体,“即交即领,多重领取,十倍保障”,是理财产品与保障产品的完美结合,是开创生存金领取快与多的巅峰之作。意外时撑起保护伞,闲散时积下小金库。该产品根据人生各阶段的主要需求设计保险责任,兼顾保险保障、投资理财和养老功能,可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2006年,中国人寿曾推出“美满一生”产品,5年共取得了300亿元的销售业绩。中国人寿产品开发部总经理助理陈劲松指出,为了进一步丰富和提升产品的保险利益,为客户的幸福生活提供综合保险保障,公司对“美满一生”产品进行了升级,结合新时期市场需求,设计开发出了“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产品。该产品集聚了即交即领、高额返还、给付多样、全面保障等特点,可以满足人生生命周期的多重需求。
在正式推出之前,“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在浙江省和陕西省开展了试销,中国人寿“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在两个有着完全不同经济特点、不同市场环境、不同消费习惯和不同保险意识的省份的试销业绩,其中浙江省首卖日一天进单保费超过6000万元,陕西省首卖日一天进单保费超过3000万元。试销情况证明,广大消费者对于这款产品收益非常认可,尤其是该产品在生存利益返还和身故保障方面兼顾了不同客户的需求点,真正让“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成为一款既具有长期理财功能、又拥有较高保障的产品。
据了解,“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的投保范围极广,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和十年两种,保险期间为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其即交即领、快速返还的特点对消费者有着极大的吸引力。
同时,“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按照人的生命周期进行设计,按照人生各阶段的关注点设计保险利益点。针对少儿类客户,面对日益增长的教育投入,在产品领取初期加入了特别生存金和关爱金,两重领取保障孩子的教育投入;针对中青年客户群体,“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除提供每年10%的关爱金领取,满足客户理财性收入的需求外,考虑到该类人群是社会的中坚,量身设计高额保障功能,最高可享受到10倍基本保险金额加所交保费的高额保障;针对中老年客户群体,该产品充分考虑养老需求,每年可以领取20%基本保额的福寿金,是关爱金的两倍。
相关链接: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关爱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金。
三、福寿金。自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福寿金。
四、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不包括被保险人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五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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