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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欠费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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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基本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根据《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已经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71号)和自治区人社厅《关于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基本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根据《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已经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71号)和自治区人社厅《关于明确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资格判断软件开发需求的会议纪要》(2016年2月24日)精神, 决定于2016年5月31日将提前核定次月(6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5月31日前未核定单位自2016年6月1日起将无法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请各参保单位高度重视,及时办理缴费核定手续。

一、职工医疗保险欠费定义

(一)职工医疗保险欠费,是指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定,但用人单位或参保个人尚未缴纳的医疗保险欠费记录,用人单位连续欠费超过3个月后,应停止参保人员医保待遇资格,不予支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

(二)用人单位或参保个人没有职工医疗保险费核定记录的月份,不视为欠费,应作为没有参保业务处理,在此期间参保个人没有医保待遇享受资格,不予支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

二、职工医疗保险费业务核定时间

全区医保经办机构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确化入手,统一规范为在上月底前,完成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本月职工医疗保险的核定工作。

三、用人单位连续欠费3个月后的职工医疗费核定

(一)用人单位连续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未超过3个月时,用人单位无论是否申报,医保经办机构应当继续核定用人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并向征收机构传递。

(二)用人单位重新申报核定时,在足额补缴拖欠费用后,医保经办机构恢复用人单位暂停期间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个人账户资金予以补划,恢复开展用人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核定工作。

自2016年6月起,石嘴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当月1-20日核定次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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