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个人购买医疗保险已经越来越为现代人们所接受,它的高额保障能够减轻意外带来的高昂医疗费用。但是选择个人医疗保险时要慎重,否则非但没有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还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理赔纠纷。
第一、注意投保年龄的限制。各家保险公司对最低投保年龄有不同的规定,根据险种的不同,最低投保年龄一般由出生后90天至年满16周岁不等。但是,各保险公司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却大致相同,为65周岁。如果您的年龄不在这一范围之内,一般来讲,您不适合投保。年龄越小保费越少,所以建议最好早投保。
第二、注意如实告知义务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自己目前的身体状况及既往病史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有的住院医疗保险条款将某些严重的疾病(如先天性疾病、白血病等)明确列入不保范围。因此,不要隐瞒病史,否则会造成保险合同的失效,即使发生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会履行赔付义务。
第三、注意险种的责任范围。购买保险时,搞清险种的责任范围很重要,只有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才会履行赔付义务。如市面上热卖的《重大疾病保险》,其保险责任范围一般为投保后第一次确诊的疾病。如癌症、脑中风、心肌梗塞等,而哮喘、肺结核等疾病则列为不保范围。
第四、注意住院医疗保险的观望期。所谓观望期,即保险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履地给付责任。除意外事故造成的住院医疗费用外,对于一般的住院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均设有一个观望期。根据不同的险种,观望期有自合同生效日起90天和180天两种,在观望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负赔付责任。
第五、注意免赔条款。保险公司一般均对一些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采用免赔的规定。一方面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经济上可以承受;同时也可省支保险人因理赔而投入的大量劳动。另一方面可促使被保险人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自我控制,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因此,购买医疗保险时,一定要注意免赔额。若您的医疗费用少于免赔额,则您不可能获得理赔。
不同人群对于个人医疗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在购买个人医疗保险时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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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医疗保险是对社会保险的补充,由于社保有起付限、不报销自费同时也有除外责任,因此购买个人医疗保险是十分必要的,以提供充足全面的保障。
当今社会生活环境中许多因素,如空气和水的污染、食物农药残留、电子产品的辐射等,对身体健康的影响亦不可忽视;许多重大疾病已出现在低龄人群中;同时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容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重大疾病所需治疗费轻则数万元多则几十万元,如此高额医疗费一般家庭难以承担;同时社会保障提供的补偿也远远不够,因此需要个人医疗保险提供高额保障。
除此之外,严重骨折、脑溢血、胃出血、糖尿病中后期、高血压中后期等等这些都不属于重大疾病报销的范围,同时出现这些情况只社保是远远不够的,这时就需要商业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来解决医疗费问题。
虽然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群范围正在不断拓宽,但必须承认,在这样的医疗保障体系下,每个参保人还存在着不小的风险缺口,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在住院医疗方面。无论是费用报销的比例,还是保障范围的目录,还存在较大的风险缺口。 所以,通过个人医疗保险去完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缺口,就显得很必要、很有益了。
个人住院医疗保险。保险责任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六十日后(续保除外)因疾病住院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住院费保障 住院费保险金按实际住院床位费用给付,每日给付限额为20元,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天数为180天。
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障 对因每次住院所引起的杂项费及手术费,对超过400元的部分按比例给付保险金。杂项费及手术费指:一般护理费、医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麻醉费、输血费、输氧费、材料费、手术费。
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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