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局,各市、区有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根据《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16号,下称《暂行办法》)、《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下称《工作方案》)、《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0〕725号)、《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0〕726 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人社发〔2011〕856号)的通知有关规定,经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现统一向社会公布2014年江门市新增和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凡已按《暂行办法》和《工作方案》参加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上述新增符合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医疗机构就医治疗的,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附件:1.江门市2014年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江门市2014年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家庭病床名单
3.江门市2014年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月29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1月30日印发附件1江门市2014年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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