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交强险的重要性也被再一次的显著位置,同时国家交通部相应的配套措施也在随即确立。对于国家对车主购买交强险的强制性要求,不仅可以解决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不赔偿的问题,同时也保障了被保险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让车主可以无忧无虑的开车上路。
实际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全新的保险制度,和以往的保险制度有所不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西方发达国家实行这种制度好多年了,在这种制度实行过程当中积累了很丰富的经验。所以我们这次实施交强险也是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发挥商业保险在服务经济社会方面提供这样一种运用的工具和手段,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所以在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都有一些成熟的经验。
作为我国法定保险,交强险,对减轻车主的负担,对行人也好,对使用公共道路的人员也好,包括相关的一些财产损失,这些方面都可以通过这种制度安排得到保障。所以交强险不是绝对的只对有车人士有保障,因为它的保障涉及到每一个道路通行者。从这个角度来说,对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密切相关的。
从书面上解释交强险,主要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意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制度。通常讲,交强险是社会公益性很强的险种,车主投保它之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的第三方及时提供赔偿,这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投了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负有较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因此,交强险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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