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20日,被保险人张某驾驶由某财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今年1月11日,张某因家庭困难,在伤人损失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就第三者物损、本车车损向某财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提出先行赔付申请。今年2月27日,该公司先行赔付三者物损、标的车车损赔款合计41469.40元。
意外的是,该公司理赔事业部工作人员张某错误操作,致该赔案于2012年2月28日在理赔系统中结案。在今年3月底至4月初期间,被保险人张某就伤人部分提出索赔,并提交了索赔的全部资料。因该赔案被错误结案,按该公司理赔程序,需要提供处理责任人张某的相关法律文件以重开赔案。但被保险人未能取得法院调解书,此事就此被搁置。
今年7月24日,重庆保监局对该赔案进行调查,该公司才重开赔案,并于次日履行了赔偿义务。重庆保监局称,某财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因工作人员失误,后续未及时采取正确处理措施,导致在收齐人伤索赔资料后100余天,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超过《保险法》规定的最长60日的赔付期限。
最终,重庆保监局决定对该公司理赔事业部车险分部副经理岳某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该公司大足支公司负责人张某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某财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罚款12万元。
看到这里,我们还有一个疑问,保险公司赔付不及时须赔偿损失吗?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索赔人履行了自身义务,保险人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赔付保险金,依据《保险法》上述规定,就需要向索赔人赔偿相应的损失,保险人至少要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赔偿损失。
小贴士:交强险是不是所有的损失都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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