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医疗保险法应明确规定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目的。如加拿大的《健康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医疗保险制度的全民性、公开性、综合性、费用合理性以及通用性原则。
其次,医疗保险法应对医疗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和权利、义务所涉及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包括医疗津贴、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等。
2.医疗保险法律的适用范围
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比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更广泛,包括公务员、雇员、个体劳动者(含农民)、退休人员等公民,有些国家还为特殊行业的劳动者建立了专门的医疗保险制度,比如矿工、海员等。
3.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范围、筹集比例和筹集方法通常国家财政为公务员缴费,雇主为雇员缴费,或者雇员自己缴费,即医疗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雇主和雇员;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是雇主和雇员缴费之和。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中,筹集资金比例由政府规定、调整,一般采取现收现付的筹集办法。很多国家把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统一在一起筹集资金。
4.医疗津贴的支付条件、标准和期限,医疗待遇的支付项目、方法和比例在医疗保险法中,重要的内容有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定点医院和药店资格,医生、医院的服务价格等。
5.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般情况下,由国家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在基金的管理中,实行中央管理体制的国家,如新加坡和中国,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完全由政府负责;在实行多元化和混合管理体制的国家,由两方或者三方组成的管理委员、疾病基金会进行管理。
6.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规范和监督
在医疗保险制度中,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一般是由政府负责的,同时缴费人也有监督权和诉讼权。
7.医疗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合同的订立、变更和消失医疗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就医疗保险受益人的疾病治疗待遇签订的协议。医疗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是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机构,标的是医疗服务,医疗保险受益人成为合同标的的承受人。作为合同的第三方,受益人是医疗保险合同的间接利益主体,由此构成医疗保险合同自身的特点。
医疗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医疗服务期限和项目、医疗保险服务的质量和费用支付条件、医疗保险服务费用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①服务期限。医疗保险合同的服务期限通常以季度或者是年为界。合同中规定患者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解除合同,比如异地迁徙等,也可以继续原来的合同,也可以重新选择合作者。
②服务项目和质量。医疗保险合同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一般由医疗保险法统一规定。如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确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等。
③医疗服务费用的偿付方式和标准。医疗保险需方的费用支付方式和标准主要分为四种类型:起付线、共付制、封顶线和混合支付方法。医疗服务费用偿付标准和方式是判断不同类型医疗保险合同的主要依据。
④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疗保险机构。医疗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和合同的要求,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服务设施,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及时、准确的向医疗保险机构报告参保患者的相关信息。医疗保险机构应该加强对患者花费的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并及时、准确地偿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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