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中国人寿对已热销近十年的原“鸿泰”产品进行了升级改造,隆重推出了国寿新鸿泰金典版。
自中国人寿在各大商业银行首次推出了银行保险产品的开山之作--“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以后,该产品就深 受广大客户青睐,销售经久不衰。“鸿泰”产品的上市,不仅丰富了银行柜面理财产品的类型,也为客户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保险保障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高度认可。在当前理财产品种类日益丰富,消费者面对的选择也日趋多元化的情形下,为了适应新时期的市场变化,充分满足广大客户的理财需求,中国人寿对“鸿泰”产 品进行了升级更新,并在各大商业银行网点隆重推出“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将这款经典产品以更加完美的形态呈献给新老客户。
相关人士介绍,与获得市场广泛认可、深受众多客户青睐的原“鸿泰”产品相比较,“新鸿泰金典版”不但保留了原有产品的诸多优势,更在满期收益、保险保障、理财功能和投保范围四大方面升级,并强化了相关功能。
满期收益升级。“新鸿泰金典版”基本保险金额较原有“鸿泰”产品大幅提升,生存至保险期满即可获得保险金额返还,大大提升了客户的固定收益。此外,该产 品还可通过红利分派,让客户分享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以此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同时现金领取和复利累积生息两种选择方式,更是帮助客户实现了对保单红 利的自由支配。
保险保障升级。“新鸿泰金典版”可以附加“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2010版)”。消费者在购买“新鸿泰金典版”的同时,只需增加一份小投入即可获得二十种重大疾病的高额保障。
理财功能升级。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产品增加了“保单借款”功能,最高借款金额可达保单现金价值的80%。这一新功能解决了投保资金周转困难的难题,方便灵活的借款功能让理财更为便捷。
投保范围升级。“新鸿泰金典版”产品的投保范围设计为“30岁以上、75周岁以下”。现在,70岁以上的老年客户也可以同样享受到资金安全、收益稳定、保障有力的中国人寿银保产品。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保示例:洪先生,30岁,企业中级管理人员。为了对家庭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同时为家庭提供一份安心保障,洪先生为自己投保了《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一次性交费100000元,六年满期,洪先生可以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
满期收益:洪先生生存至年满36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即可获得满期保险金107800元,合同终止。
累积红利:保险期间内,洪先生还可获得累积红利收益。
保险保障:如果洪先生不幸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可获得身故保险金100000元,合同终止。如果洪先生不幸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可获得身故保险金107800元,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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