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定期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一种大众化健康类保险,自推出以来一直受到广大市民的青睐,成为寿险市场上保障类保险的主打险种。康宁保险如此受到民众的欢迎,不仅在于中国人寿的企业品牌和经济实力,更在于康宁定期保险的卓越特点。
康宁定期保险险种特色:
康宁定期保险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康宁定期保险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止。
康宁定期保险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康宁定期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缴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和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康宁定期保险还充分考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提供多种选择机会,彰显人性化特色。参保人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时交费,保单现金价值可自动垫交所欠保费和利息,使保单继续有效。一旦参保人遇到经济困难,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和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额度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申请一定数额的借款,解决资金急需问题。此外还可进行减额交清保险和可转换权益的选择,使参保人对保单的处理更加灵活顺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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