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记者新轩)自己的车发生溜车,前去阻挡被车撞倒受伤。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为由拒绝赔偿,但法院却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2011年7月,新昌人潘某驾驶其拖拉机在建筑工地上掉头倒车时,发现工地上有一软水管,遂下车移动水管。不料此时拖拉机自动向前滑动,潘某上前阻止却被该车剐住,与工地脚手架碰撞。事故造成潘某受伤,花去医疗费等17万余元。投保交强险的潘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无果后,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事故致残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潘某是被保险人,不在交强险理赔范围,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新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发现工地上有一软水管离开拖拉机去移动水管时,相对于拖拉机,原告已由车上人员转换成第三人,他既是被保险人,又是第三人。而相关交通法规并没有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受害人之外,因此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潘某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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