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其投保人是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被保险人则是该单位的在职人员。保险费由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汇总支付。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具有同样性质的一种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职工为保险对象,单位为投保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行业、工种的危险程度分为三个档次,分别确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一般工商企业单位的职工为第一档,费率为千分之二;建筑、冶金、勘探、航海、伐木、搬运、装卸、地面采矿、汽车驾驶、高空作业人员为第三档,费率为千分之四;井下采矿、海上钻探、海上捕鱼、航空执勤人员为第三档,费率为千分之七。
一、被保险人: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范围:经被保险人同意,与被保险人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可作为投保人。 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须达到职工总数的60%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人数不得低于5人。
注意问题:团体人身意外险投保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金请求权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要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金请求权的享有主体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此外,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并且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是指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的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其投保人是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被保险人则是单位的在职人员。该类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享有主体为被保险人即单位员工,作为投保人的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并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注意问题:团体人身意外险的受益人是谁?
公司为员工代办理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员工受伤后该保险金由谁受领,谁是受益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受益人应该是受到伤害者本人,除非受到伤害的本人明确指明了受益人是谁。
团体人身意外险与个人人身意外险的区别在于这种保险所具有的团体性。由于同一团体的职工进行工作的环境与劳动风险性大致相同,使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障有了实现的基础。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具有明显的特征,即投保人是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被保险人为该单位的若干在职人员,且保险费由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汇总支付。
与个人人身意外险一样,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也属于人身意外险范畴。这种保险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则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一定的保险金。
团体人身意外险的保险费率由被保险人所从事行业、工种的危险程度不同而变化,一般可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一般工商企业单位的职工;第二档为建筑、冶金、勘探、航海、伐木、搬运、装卸、地面采矿、汽车驾驶、高空作业人员;第三档为井下采矿、海上钻探、海上捕鱼、航空执勤工员,不同档次意外险的费率依次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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