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一男子无证驾驶机动车撞人无钱赔偿,保险公司以驾驶员张某没有领取驾照为由拒绝赔偿损失,导致事故受害人权益受损。日前,法院推翻这项“免责条款”,判决保险公司应作出赔偿。
2011年1月,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撞伤行人王某,王某经治疗后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因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张某辩称,自己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应当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保险公司则辩称,因张某属无证驾驶,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虽然张某未取得驾驶证,但依据机动车“交强险”应该承担赔偿义务,不论交通事故各方是否存在过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限额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王秋月、方荣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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