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可获全额赔付,乘坐水路或陆路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可获双倍赔付,乘坐水路或陆路,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可获双倍赔付,乘坐航空公共输工具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可获三倍赔付。
中国人寿意外险,即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中国人寿意外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通常,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对意外伤害定义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中国人寿意外险:意外伤害10万,意外医疗2万,飞机50万,飞机50万,火车/轮船20万,汽车15万。年缴保费135元。可以承保1-4类职业。
中国人寿意外险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中国人寿意外险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中国人寿意外险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 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意外险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中国人寿意外险第五条 保险金额的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确定有二种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中国人寿意外险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中国人寿意外险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至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不能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20%,且最低为人民币2,000元,最高为人民20,000元。
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
三、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为‰;意外医疗保险费率为 ‰。
中国人寿意外险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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