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定期寿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保险费。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有10年、15年、20年,或到50岁、60岁等约定年龄等多项选择。
我们投人寿保险,目的就是为了给自己和家人一个平安一份保障。要挑选出最适合自己的那一款,需要对定期人寿保险的规则、优点和不同产品的特色要求认真研究,需要对自身家庭年龄结构、经济状况、成员职业特征等仔细分析,综合考虑、慎重决择。
之所以首选定期人寿保险,归根到底是为了以尽量少的保费支出,获得尽可能高的保额保障,以提高寿险在保障方面的性价比。
由于终身寿险必须针对“人必然死亡”这个局限条件提供赔付,所以保额、保费比往往较低,而且从财务规划的角度来看,年轻时收入往往大于支出,现金流为正,因此必须依靠寿险来防范死亡带来的现金流风险,而年老退休后收入一般小于支出,防范现金流风险的意义就比较小了。
此外,纯消费型保险不具有储蓄的特征,因此,在保费相同的前提下,可比储蓄型寿险提供数倍乃至十数倍的保额,从而为投保人提供尽量多的保障。
定期人寿保险规定,投保人是可以自行选择保障年限的,一般来说,10年、20年、30年这三档是最常见的年限选择。
若单纯从产品的角度来看,一次性选择30年的年限无疑是最佳选择。目前,大多数寿险为了防范投保者的道德风险,一般会对投保首年的保障有额外的限制(不完全保障)。若直接购买30年期的,这个不完全保障也就是第一年,但若分三次购买10年期保障,就要面临三次各为期一年的不完全保障,显然会增加保障的风险。
当然,考虑到部分投保人手头拮据,只选择保费最便宜的10年期实属无奈,那么为了规避不完全保障问题,不妨在第一个10年期保障还剩1年的时候,就开始投保第二个10年期,通过两份保险叠加的方式来避免相关影响。不过,这样做法的缺点是虽然买了三个10年期保险,但实际保障年数仅为28年。
传统的寿险,均属保死不保生。但对投保人而言,死亡导致收入带来的正现金流丧失固然可怕,由于高度残疾导致失去劳动能力而带来的长期负现金流却更为可怕。由此,越来越多保险公司在寿险产品中增加了对于“全残”的保障,而投保人最好也是选择全残和死亡均有保障的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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