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明显的期限性。
投保人所购买的保险商品,一般都有明确的期限:大多数保险商品的期限都在一年以上,但也有的如寿险,则可能是几年甚至于几十年。在这方面,保险商品与储蓄还有所不同,虽然储蓄也是有明显的期限性,但储蓄在原则上是可以由存款人自由地、随时地、无条件地提取;而为了购买保险商品所支付的保险费原则上是不能由个人自由提取。
第四,它具有互济互助性。
保险商品是一种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互济互助的商品,它通过聚集社会上众多人的闲散资金,达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但它与救济又有所不同。救济通常是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个人单方面的行为,作为无偿的赠与,其补偿一般只能维持在低水平上,而且救济对象和数额的多少是由救济方单方面确定。而保险商品则是由众多的人共同参加,通过缴付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帮助解决少数人因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后产生的困难,所有参加保险的人,既可以接受别人的帮助,同时,也可能成为帮助别人的人。
第五,它具有损失补偿性。
从性质上看,保险商品同其他商品的不同在于,保险商品是一种避害性商品,其他商品则大多是趋利性商品,正是这种避害性,使得保险商品能够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范围内的损失时,按合同规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一般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都能保证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后,得以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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