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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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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保险价值(InsuredValue,AgreedValue)保险价值是指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保险单注明的保险价值是终结性的。但是,如果保险价值是在投保

保险价值(InsuredValue,AgreedValue)保险价值是指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保险单注明的保险价值是终结性的。但是,如果保险价值是在投保人有欺诈行为的情况下达成的,或该价值大大超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时,不论在承保时,还是在承保后,保险人都可以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商议合理的保险价值。保险价值允许包括合理的预期利润,目的在于使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得到的保险补偿相当于海上商务活动顺利完成时的经济状况而不是处于海上商务活动尚未开始时的经济状况。

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事先未确定保险价值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确定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保险价值,此时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按下列规定确定:

(1)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以及船上的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和保险费的总和;(2)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CIF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成本加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3)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4)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按理说,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应该是它的实际价值,但是,由于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往往受市场和运输等因素的影响,不易准确地加以确定,所以总是由被保险人同保险人共同约定。这个约定的保险价值虽然不一定等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但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只要没有隐瞒或欺骗的行为,即视为双方确认的最终价值。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如何变动,保险人均按约定的保险价值计算赔款。

3.保险金额(SumIusured,AmountInsuned)保险金额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被保险人通常都按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投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如果超过,超过部分无效。无论是定值保险还是不定值保险,其保险单上都应载明保险金额,它同时也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基本依据。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之间存在的关系,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1)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称为“足额保险”)。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时,由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时,则由保险人按实际损失给予足额的赔偿。

(2)保险价值大于保险金额(称为“不足额保险”)。当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人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其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差额,视为被保险人自保;当发生部分损失时,则由保险人按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必须自行负担一部分损失。

(3)保险价值小于保险金额(称为“超额保险”)。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除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欺诈行为,使保险合同无效外,保险人只按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实际价值赔偿,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与足额保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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