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的确定。
1.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安装工程——被保险工程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设备费用、原材料费用、安装费、建造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金额。
2.若被保险人是以被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在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被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被保险工程的安装期超过 3 年,必须从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 12个月向保险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 3 个月内向保险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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