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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上班途中遭遇台风身亡是否属于工伤理赔范畴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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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去年的“菲特”台风给宁波带来很大的伤痛,余姚赵某的妻子王红(化名)在台风天去上班时,不幸溺水身亡。在随后的申请工伤事故认定中,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为此

去年的“菲特”台风给宁波带来很大的伤痛,余姚赵某的妻子王红(化名)在台风天去上班时,不幸溺水身亡。在随后的申请工伤事故认定中,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为此,赵某将其告上法院。

妻子去上班后再无音讯

去年10月7日早晨5点20分左右,“菲特”台风四个小时前已经在福建登陆,余姚低塘街道的风雨也非常大,王红从居住的历山村骑电瓶车去公司上早班。

然而赵某一直等到傍晚,早就过了下班时间,也没等到妻子回家,妻子的手机也打不通了。赵某赶紧到妻子所在的公司询问,但公司的人说一整天都没有见到王红。

赵某急了,到外面四处寻找,但没有找到。晚上11点,他向余姚市公安局低塘派出所报警。等到10月8日上午,警方在历山村历山中学北侧河道内找到了王红的尸体。

人社局不予认定是工伤

事情发生后,王红上班的公司向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过调查,慈溪市人社局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该起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对此,赵某不服,将慈溪市人社局告上了法庭。

赵某认为,妻子是在上班途中,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被告慈溪市人社局不能排除妻子系交通事故死亡的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立法本意,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认定妻子的死亡构成工伤。

妻子死亡后,他一人还要抚养两个子女,生活压力非常大。被告片面理解法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剥夺了妻子及其家人依法可享受的工亡待遇的权利,故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认为是恶劣天气引发的单方事故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依法向余姚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刑事侦查大队对王红死亡一案进行调查,两单位分别出具情况说明,讲述了案发经过。

对于王红溺水死亡的原因,余姚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认为无证据证明王红有被侵害迹象,可以排除他杀嫌疑;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则认为无证据证明王红的死与第二方有交通事故的必然联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赵某妻子在上班途中溺水身亡的原因,根据公安和交警部门的认定,应为恶劣天气等原因引起的单方交通事故。

此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其死亡事故情形也没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部门的认定,王某上班途中身亡原因应为恶劣天气等原因引起的单方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王某死亡事故是系恶劣天气等原因引起的单方交通事故,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其死亡也没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据此,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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