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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身份工伤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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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在日常生活中,一个人的身份不仅仅只是狭义上的身份证信息,还代表着出身和社会地位,可是法律上的身份就比较严谨了,比如民法中的身份,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的归

在日常生活中,一个人的身份不仅仅只是狭义上的身份证信息,还代表着出身和社会地位,可是法律上的身份就比较严谨了,比如民法中的身份,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的归属于其自身的社会关系和名分。今天天津明洲律师事务所的张彦荣律师为大家解答有关身份上的法律问题。

热线一:借用身份 工伤赔不赔?

孙先生:李某以其老乡“李某某”的名义和我厂签订劳动合同,我厂遂以“李某某”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月,李某在工作中受伤,被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四级。因以冒用身份为李某购买社保,李某最终未能获得社保部门的工伤待遇。现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我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问:按法律规定,我厂该如何承担?

解答:李某入职工厂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使用他人身份入职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提供虚假身份资料缴纳社会保险,未能取得社保部门的工伤待遇赔偿,李某本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工厂虽已依法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但在管理上存在核实不严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实践经验判断,李某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而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向李某支付的款项,由李某承担主要责任(70%-80%),你厂承担次要责任(20%-30%)。

特别提醒:劳动者冒用身份发生工伤,依法不能得到社保部门的工伤待遇。劳动者切勿以身试法,到头来连累单位,也害了自己。而用人单位也应当加强规范用工管理,认真审核应聘人员的身份,避免为他人的错误“背黑锅”。

热线二:冒用身份 经济补偿给不给?

邓先生:2008年,崔某因身份证刚丢失正在补办,求职心切便用弟弟身份证与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来,我公司发现崔某的真实身份,但同意继续聘用崔某。2012年3月,崔某以自己名义与公司重新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2015年3月,我公司向崔某发出续签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崔某认为他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遂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未到公司上班。我公司便解除了与崔某的劳动关系。现崔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我公司支付其2008-2015年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问:按法律规定,我公司该如何承担?

解答:崔某2008年冒用他人身份,不能视为是他本人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在收到公司续签通知书后,崔某有异议后无故旷工,属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情形。公司可终止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实践经验判断,崔某极可能因冒用身份、无故旷工导致其不能获得2008-2015年期间的经济补偿。

特别提醒: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设立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当劳动者自己刻意违反法律规定,逾越诚实信用的社会原则,冒用他人身份从事工作,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不法权益便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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