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从12月1日起,上调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具体为:武汉市中心城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高新(600133)技术开发区)从630元/月调整为770元/月,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从525元/月调整为630元/月。
由于12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因此失业保险待遇同步调整。
根据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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