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此行为相当于一般合同订立程序中的要约,指投保人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所作的意思表示,包括投保人填写保险单或者与保险公司当面洽谈两种形式都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2.同意。此行为相当于一般合同订立程序中的承诺,指保险公司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同意承保,或双方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为了争取客户和尽可能满足投保人的需求,本法第13条规定,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的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3.保险责任开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法定的保险费用后,将剩余的保险费返还给投保人。这是保险法赋予给投保人的一个合同重新选择权和终止权。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使判断危险必然要发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保险合同。这是因为,在保险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处于强者的地位,其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一般要超过投保人,并且其业务就是为社会提供保险服务,一旦保险法律关系成立后,保险公司便不能否定自己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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