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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三):近因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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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近因原则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在损失是由于承保风险而造成的前提下,可实际上,发生损失的原因可能会多种多样,而且关系复杂,这时就需要进行分析,确定损失到底是由于什么原因

近因原则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在损失是由于承保风险而造成的前提下,可实际上,发生损失的原因可能会多种多样,而且关系复杂,这时就需要进行分析,确定损失到底是由于什么原因造成的,进而再确定保险人是否应该赔偿。近因(ProximateCause)原则就是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确定这个损失是否应该赔偿的基本原则。

1.近因原则的概念

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以承保危险为近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非承保危险为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①。近因是指对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具有支配力的、最主要的、最有影响的原因,也就是最接近损失的原因,不一定是时间上的,但对损失的发生是最为有效的。近因原则就是指在保险标的遇到保险事故而发生损失时,如果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之内,保险人就予以赔偿,如果近因不属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就不予赔付。这已经成为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各国保险法都有类似的规定。

2.如何确定损失的近因

在长期的实践中,保险界逐渐对如何确定近因,近因原则在不同情况中如何应用形成了一致的看法,可以分为下面几种情况。

(1)只有一个单独的损失原因。如果造成损失的只有一个单独的原因,这个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如果它属于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保险人就应予以赔付,如果不属于承保范围,保险人就不会赔付。

(2)造成损失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

①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风险连续发生造成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造成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而且每个前因都与后因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此时,最前面的原因就是损失发生的近因,如果它属于保单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保险人就应予以赔付,如不属于承保风险,就不负赔偿责任。

②在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新的独立原因介入,使原先的连锁关系中断并造成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考虑新介入的原因,如果它属于保险合同的承保危险,保险人就应予以赔付,如果不是,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③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风险同时发生造成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这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风险都对损失发生有效,因而都是损失发生的近因,也就是同时存在两个或更多的近因。此时,如果这两个或更多的原因都属于保单的承保责任,保险人就应予以赔付,如果都属于保单的除外责任,就不赔;如果其中一个原因属于保单承保责任,另外的原因属于非承保责任时,假如能确定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就应赔偿这部分损失,假如不能分别确定,保险人就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原因中有一个是承保责任,另外的是除外责任时,假如这两个原因相互依存,单独任何一个原因都不会造成损失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假如这两个原因同时发生,而且这两个原因相互独立,即使没有另一个原因也会造成损失时,保险人对于承保危险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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