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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保险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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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新《保险法》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公司及代理人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等方面,都有了更加完善的规定新《保险法》在经过了三次审议后,2月28日获得人大表决通过,将于2009年10月1

新《保险法》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公司及代理人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等方面,都有了更加完善的规定

新《保险法》在经过了三次审议后,2月28日获得人大表决通过,将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在大家一直关心的理赔问题、保险资金运用问题以及保险公司高管违规问题上,又作了哪些新的规定?就这些问题,《新财经》记者采访了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教授。

保险合同规定更明确

《新财经》:这次修订《保险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王绪瑾:这次《保险法》修订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业发展,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减少保险活动中的纠纷,维护市场秩序。当然,也要从《合同法》这方面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财经》:这次修订的《保险法》与现行《保险法》相比,从哪些方面做了完善?

王绪瑾:新《保险法》比过去更严谨一些,比如对保险利益问题,对重复保险问题等都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在保险利益问题上,为避免某些企业投保人利用团体保险获取非法利益,新《保险法》扩大了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投保人对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保险利益,可以为其投保。

在重复保险问题上,新《保险法》对原来的定义进行了修正,现在更严谨、更准确了。相关规定包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同时,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从《合同法》的角度,新《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这就保护了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今后,如果一个得了重病的人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也知道患病情况,就不能承保。但之前有些保险公司违规承保,出了险后却以投保人有病为由拒绝理赔。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就不得解除合同。

另外,从《合同法》方面对于争议处理也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过去对于保险合同的争议,人民法院也好,政府机关也好,都没有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这次规定了格式合同,增加了投保单要附格式条款的规定,能更好地保护投保人的权益。

《新财经》:在人身保险方面,新《保险法》有什么变化?

王绪瑾:对保险受益人来说,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谋杀受益人的,保险公司不提供保险金。新《保险法》改为,投保人谋杀受益人的,受益人有上诉权,这也加大了对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受益人的保障。

另外,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现行《保险法》没有规定。新《保险法》弥补了这项空白,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立法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符合法理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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