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我市公布2013年度常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了调整。
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常州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具体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最低标准由741元/月提高到806元/月。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由2788元提高到3040元,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含医疗救助基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本通知自2014年7月起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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