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期正式施行,新颁布的《办法》将农牧区大病统筹基金比例大幅提高,由原先的33-43%提高到了60-70%,还增加了补偿范围,对纳入报销补偿范围内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大病统筹基金中报销70%;将大骨节病治疗所需费用,纳入医疗基金报销补偿范围;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按当地报销补偿标准执行。在高中就读的农牧民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报销补偿医疗费用。
新颁布的《办法》共有8章50条,明确提出实行大病统筹、门诊家庭账户和医疗风险基金相结合的农牧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大病统筹基金比例为60%-70%,家庭账户基金比例为28%-38%,风险基金仍然按照国家规定占2%的比例,取消医疗救助基金所占比例,由财政另行安排。
新颁布的《办法》调整并增加了不予报销补偿的内容。不予报销补偿的情况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人担负医疗费用;美容或美容整形等非基本医疗需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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