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紧张的医患关系,浙江省政府近日决定在全省推行地方上的经验,两种赔付制度缓冲双方的矛盾和压力。从3月1日起,《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将付诸实施。浙江省政府在这份政府规章中指出,市、县(市、区)政府可以在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或者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据了解,目前浙江省的宁波、舟山等市建立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绍兴为代表的则建立起由多家医疗机构按比例缴纳资金、互助共济的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浙江省政府指出,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保险理赔的或支付赔偿金的,保险机构或风险金管理机构要根据协商、调解的协议,法院作出的生效调解书、判决书作为理赔或赔偿的依据,及时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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