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于女士因乳腺癌住院,几年前投保的一款大病保险产品,但保险公司却给出了不予赔付的答复。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2007年她给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万能型大病保险产品,这款大病保险产品主要包含对被保险人身故和重大疾病的保障。根据双方约定,基本保险金额为5万元,分5年期缴费,每期保费5千元。在保险期间,一旦于女士患有保险合同涵盖赔付的20多种重大疾病之一,保险公司将提前给付于女士基本保险金额为5万元的重大疾病赔付,而双方保险合同也就此终止。
理由是于女士所患原位癌不属于大病保险恶性肿瘤的赔付范围。
尽管合同当中有约定,王先生仍有异议:虽然医院诊断证明于女士所患的是原位癌,但病理诊断当中有三条结论,其中第二条为“送检组织符合导管内原位癌”,而第一条为“送检组织呈导管内乳头状瘤样改变”,那么是否可以以第一条为依据获赔呢?这次如果不能获赔,这25000元的保险不白投了吗?
保险公司解释,根据保单重大疾病使用范围,参照《重大保险的疾病定义和使用规范》,“原位癌”被排除在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之外。
我们很理解客户的心情,依据医学上的检验鉴定标准,浸润性的导管癌是予以赔付的,但瘤样改变和原位癌的结论都不符合恶性肿瘤的医学鉴定标准。
虽然这次出保无法理赔,但是大病保险保单继续有效,保险原来涵盖的保障和收益也都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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