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获悉,10月1日起,对违规情节严重的、或2次及以上违规的参保人员,其发生违规行为医保年度内的综合减负将终止办理;已发生减负费用的,参保人员应将其全部退还。
此次市医保办下发的通知还规定,参保人员违反《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冒用、伪造、变造、出借、有偿转让医保凭证及变卖医保药品的,在医保管理部门调查期间暂停其综合减负。违规情节较轻的参保人员,其发生违规行为医保年度内的综合减负推迟至下年度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在下年度办理综合减负时,按违规费用占其医保总费用的比例从其减负费用中相应扣减;已发生减负费用的,参保人员应将其中需扣减的部分退还。
近期,本市少数参保人员因出租、出借医保卡等违规行为受到处理,但同时仍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政策继续牟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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