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3年,一家保险公司发现了这样的一件事情,那就是在过去的时候保险公司发现了一件自己当初发现的错误:其曾在一份保单上清清楚楚标明,到期后可以获得满期婚嫁金13万余元人民币;然而当投保人拿着到期保单去兑现时,保险公司这才发现保单打印有误,投保人只能获得满期婚嫁金7万余元。上海黄浦区法院受理了这起保险纠纷案,会同保险同业公会启动了联合调解咨询机制,基于保险公司存在明显过错,投保人于最近得到了适当的经济补偿。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早在1997年的时候,一位想要投保的李先生将自己的投保想法表达了出来,经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推荐,李某为他当时9岁的儿子购买了一份儿童保险。这份保险专为婚嫁设计,投保后每月只要支付300元,在儿子到了22周岁法定婚龄时即为满期,保险业务员说到时可得婚嫁金13万余元。 李某拿到的保单也清楚载明,到期后可以获得13万余元满期婚嫁金,此后李某按月缴纳保险金。去年7月保单满期,当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满期婚嫁金时,保险公司却对他说:不能给13万余元,投保时你的儿子实际年龄是9周岁,对应的满期婚嫁金是7万余元,保单打印时出错了。 李某认为,保单作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仅凭一方之辞就随意反悔。他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单上约定的金额支付满期婚嫁金。
在诉讼启动之后,法院对此纠纷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保险公司进行了积极的配合,保险公司拿出档案资料,根据上面列出的满期婚嫁金计算表,孩子在9岁时投保,对应的满期婚嫁金是7万余元;4岁时投保,对应的满期婚嫁金是13万余元。保险公司说,当初打印保单时,把原告9岁的儿子当作4岁了,因此发生了计算错误。 李某说,他从未见过保险公司的满期婚嫁金计算表,也根本不知道有这样的计算方式,保险公司应该严格履行合同,给付合同约定的13万余元。 为进一步弄清事实,黄浦区法院在审案时向保险同业公会发出咨询函,启用了保险案件联合调解与咨询机制。同业公会很快给出了咨询意见:经过各方面调查,并核对了监管部门的备案,被告保险公司确实在涉案保单上发生打印错误,按该保险品种设计,9岁孩子投保满期婚嫁金确实为7万余元。
对于同业公会提出的意见,法官进行了积极的采纳,得到咨询意见后,首先主审法官为了和平的解决纠纷,主审法官对原、被告进行了调解,并邀请保险同业公会的代表参与调解。同业公会介入后,从保险原理入手向原告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指出了被告保险公司的过错,原、被告双方均对同业公会的意见心悦诚服。主审法官提出,保险公司应在给付原告满期婚嫁金7万余元的基础上,为自己13年间存在的过错承担责任,对原告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原、被告双方接受了这个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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