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职工在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含南康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在县(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二)职工贷款可贷金额计算方式中的计算公式不变,但借款人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含南康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单方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在县(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双方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单方由2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三)对职工和所在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含)以上,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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