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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保财产险仍需维护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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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在保险合同生成后保险标的受到保险合同的保障,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那么,是否被保险人就可以因此不必再关心投保财产的安全,不行使维护财产安全的义

在保险合同生成后保险标的受到保险合同的保障,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那么,是否被保险人就可以因此不必再关心投保财产的安全,不行使维护财产安全的义务呢?当然不是。事实上,保险事故发生后,即使被保险人获得了保险补偿,社会财富还是会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减少。出于对保护社会财富的考虑,《保险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这条规定有以下几方面含义:

一是明确了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法律虽然只是明确了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但事实表明很多事故就是由于人们思想上麻痹、行动上违反基本操作规范造成的。如果在日常管理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就能最大限度预防灾害事故的发生。

二是确定了保险公司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权利。这种权利有两个层次即进行安全检查和提出安全建议。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的这种权利是有条件的,即进行安全检查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而提出安全建议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三是赋予保险公司要求增加保费和解除合同的权利。被保险人如果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的维护义务,势必造成保险标的的危险系数加大,增加了保险公司维护安全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在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中进行选择,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是给予保险公司采取安全措施的权利。由于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具有密切的利害关系,法律一方面赋予保险公司行使采取安全措施权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明确了采取措施前应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以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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