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其评定要求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规定评定人为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评定人应该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而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具体的伤残等级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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