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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对慢性病起付额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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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从南宁市医保中心获悉,为减轻南宁市患严重慢性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南宁市新出台了《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严重慢性病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从南宁市医保中心获悉,为减轻南宁市患严重慢性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南宁市新出台了《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严重慢性病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慢性病起付额进行了调整,门诊严重慢性病起付额从每月500元降至每月300元。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患下列16类严重慢性病,在门诊就诊的医疗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冠心病;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甲亢;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脑卒中急性期、恢复期及后遗症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充血性心衰;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各种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患者)。

按规定,凡符合门诊严重慢性病条件、并已办理《门诊严重慢性病治疗卡》的参保人员,在一个月内所用限定药品累计费用超过300元/月以上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负担20%,统筹基金支付8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0%,统筹基金支付90%。另外,在一个年度内,同时患有3个以下门诊慢性病(含3个病种),个人每月只承担一次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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