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规定,各成员方在制定进口许可程序或者对程序进行更改时,应在60日内将公布的内容通知进口进口许可委员会。通知的内容包括:(1)受许可程序管理的产品清单;(2)索取许可申请资格资料的联系地点;(3)接受成交的申请书的行政管理机构的名称;(4)公布许可程序的出版物名称和日期;(5)更具协议的定义和分类明确说明所办理的许可证是自动的还是非自动的;(6)若是自动进口许可程序,要求说明其行政目的;(7)若是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要求说明目前通过许可程序所施行的措施,并提供预计期限,若无预计期限,需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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