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1999年4月3日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办理补缴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明细表”一式三联。连同开具的转帐支票一并送开户的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专柜办理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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