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在家休产假,单位却告知其已被辞退了。近日,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南昌某医院一次性支付给被告谢某经济赔偿金、生育费用、养老保险等共计4.4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谢某1998年元月10日起在南昌某医院担任医士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谢某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晚婚、晚育,医院给予其享受晚婚假7天,产假90天。谢某于2007年6月7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6日向其所在部门眼耳鼻喉中心递交了休产假的申请并开始休产假,并于2008年11月2日在该医院妇产科剖宫产下一女。
2009年1月13日,该医院下属部门眼耳鼻喉中心以谢某产假休完未按时上班为由向其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谢某不服医院的解聘,以其属难产产假尚未休完为由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定,该医院向谢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6278元、生育费用3000元、产假期间工资2400元、养老保险单位部分562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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