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医改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49号)、《关于印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65号)要求,本着有利于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贯彻医改政策导向,有利于收支平衡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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