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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中院实施涉保险纠纷诉调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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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近日,重庆第三初级人民检察院、重庆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与涪陵区保险行业研究会协同颁布《有关涉商业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的实施意见》,对管辖区商业保险纠纷案件调解运行、程序流程、法律效

近日,重庆第三初级人民检察院、重庆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与涪陵区保险行业研究会协同颁布《有关涉商业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的实施意见》,对管辖区商业保险纠纷案件调解运行、程序流程、法律效力等作了详尽要求,这意味着重庆三中院涉保险纠纷诉调对接体制全面启动。

人民法院报讯 近日,重庆第三初级人民检察院、重庆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与涪陵区保险行业研究会协同颁布《有关涉商业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的实施意见》,对管辖区商业保险纠纷案件调解运行、程序流程、法律效力等作了详尽要求,这意味着重庆三中院涉保险纠纷诉调对接体制全面启动。

实施意见要求,对涉商业保险纠纷案件,立案侦查工作人员先要了解当事人是不是愿意调解。对愿意调解的,立即送到《执行异议调解建议》和《保险行业调解引导》,并且于2日内传出委任调解函。涪陵区保险行业研究会在15个工作中日内书面形式告之委任调解状况,调解时可邀约审判长报名参加或具体指导。当事人愿意调解之日视作认为支配权,其诉讼时效期间终断。

实施意见规定,对达到调解协议书的,应立即具体指导当事人不起诉或申请办理司法确认。对未达到调解协议书的,由人民法院依规备案立案侦查,筹办审判长可依据当事人需求、执行异议调解等状况决策是不是再度机构调解,如不会再调解的应立即案件审理、裁判员。对调解中彼此一致认同的客观事实,审理期内当事人无反过来直接证据足够打倒的,人民检察院能够立即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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