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纳各类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假如劳动者申请办理不报名参加社保,可否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劳动力为由明确提出消除劳动合同书关联,并规定用人单位付款经济补偿金?日前,深圳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了那样一起案子,觉得劳动者有悖诚实守信标准,驳回申诉了劳动者规定用人单位付款经济补偿金的诉请。
2014年1月1日,原告唐某至被告南通市某公司工作中,彼此签署了劳动者用工协议,聘请期是2014年1月1日具有2014年12月31日止。原告在与被告签署劳动合同书时,向被告出示申请报告,确立不报名参加基础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医保、失业险、生育险。
2014年12月15日,原告唐某在工作中时负伤,导致左大拇指未节骨裂。2015年1月13日,深圳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局依据企业的申请办理,做出工伤申请书,评定原告遭受的损害为工伤事故。2015年4月2日,深圳劳动者工作能力评定联合会评定原告组成十级伤残。
2015年5月4日,原告唐某致函被告,以被告迄今未为原告交纳包含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医保以内相关社保为由,明确提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要求,消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书关联,并规定被告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之责任。而原告之工伤事故,花销治疗费 4000汪义。后原告为工伤赔付、经济补偿金申请办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程序流程结束后,向深圳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到起诉,规定消除与被告的劳务关系,被告付款消除劳务关系经济补偿金11426元,付款各类工伤待遇148958.61元。
深圳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经案件审理觉得,交纳社保是公司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彼此均沒有挑选不交纳社保的支配权。原告在签署劳动合同书另外出示了不报名参加四项商业保险的申请报告,该申请办理应评定为原告的真正法律行为,被告按申请报告內容未为原告交纳四项社保费用,视作愿意原告舍弃选购四项个人社保的规定。原告本身不肯缴纳社保花费不能归责于被告,被告不具备主观性过失,原告在已挑选舍弃交纳四项个人社保的状况下,再以被告未交纳四项个人社保为由明确提出消除劳动合同书并认为经济补偿金,不符法律法规有关用人单位付款经济补偿金有关情况的要求。遂裁定原告与被告消除劳动合同书关联,适用了原告有关工伤待遇要求,驳回申诉了原告规定被告付款经济补偿金的需求。
审判长叫法
认为经济补偿金应存有可归责与用人单位的原因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要求,劳动者按照此方法第三十八条要求消除劳动合同书的,用人单位理应向劳动者付款经济补偿金。而第三十八条则要求了劳动者可单方面消除劳动合同书的六种情况,在其中就包含用人单位未依规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因而,如用人单位未依规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劳动者可消除劳动合同书,并规定用人单位付款经济补偿金。
但现实生活中,伴随着社会发展产品成本的提升,有的劳动者积极规定企业不以其缴纳社保的状况并不少见,尤其是一些外界流动人口、务工者,流通性强,有的由于已交纳农保,有的由于担忧个人社保外地迁移难,积极规定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而将社保费用立即付款给劳动者。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是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要求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以职工缴纳社保,是违背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个人行为。但劳动法要求经济补偿金的目地,是标准用人单位依规劳动力,假如用人单位主观性上存有故意而不以职工缴纳社保,这应以法律法规网络舆论监督的目标,用人单位不仅应付款经济补偿金,另外还应赔付劳动者的社会养老保险等损害。但假如劳动者自身规定不缴纳社保,这时不缴纳社保不能归责于用人单位,如再苛以用人单位严格责任,显而易见有悖公平合理,也有悖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标准。如适用劳动者,则有可能造成 劳动者有意规定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过后再认为经济补偿金,以得到不法权益的状况产生。
此案尽管驳回申诉了劳动者规定用人单位付款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但不清除劳动者行政部门执法机关根据行政程序对用人单位的违纪行为开展解决,如勒令其补交社保等。因而,用人单位還是理应坚持不懈依规劳动力,防止与劳动者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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